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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医疗事故鉴定书,医院不服!

浏览:90504 来源: 时间:2019-10-24
近日接到甘肃省镇原县智慧残疾人康复医院发来的一份 三级戍等医疗事故 鉴定...

近日接到甘肃省镇原县智慧残疾人康复医院发来的一份三级戍等医疗事故鉴定书,医院表示对鉴定结果不服。下面把这个案例分享一下。

 

患者就医经过——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上午9时许,段某在其丈夫的陪护下,前来该院妇产科门诊就医。自诉:预产期已超三天,不临产(无腹痛),要求产前检查。

 

检查结果为:于耻骨联合上方可见胎头,颅骨光滑,BPD:89mm,脑中线居中,脑室对称,胸腹壁完整,胎心、胎动良好,胎心率:128次/分,胎盘位于子宫后壁,成熟度Ⅲ度,羊水最大暗区:41mm,内透声差,可见点状强回声漂浮,FL:68mm,于胎儿颈部可见一U形压迹。超声提示:宫内晚期妊娠,单活胎、头位、脐绕颈、羊水浑浊。追问病史,胎动减慢一天。

 

考虑胎儿宫内缺氧。即给吸氧、胎心监测。根据检查结果建议:住院剖宫产终止妊娠。孕妇及家属均表示不同意手术,孕妇痛哭流涕,苦口哀求,要求等待阴道自然分娩,经持续吸氧、胎心监测、胎三联静滴,一小时后胎动四次/小时。家属意见仍然等待自然分娩,故继续吸氧,胎心监测,下午检测结果基本正常,未办理住院手续自动回家。

 

第二天 9时左右,孕妇及家属来院,自诉夜间胎动只有两次,院方认为胎动严重减慢,立即在吸氧及胎心监测同时,建议尽快住院剖宫产。家属及孕妇还是不愿意手术,连续吸氧30分钟,未见胎动,胎心正常,再次给家属及孕妇交代必须尽快手术,其丈夫及孕妇仍不同意,院方让孕妇下地活动,改变体位后再胎心监测,监测结果仍无胎动,胎心大部分时间正常,偶尔出现70-80次/分,胎心不稳定。院方再次给家属及孕妇交代情况,强调需立即终止妊娠的必要性,否侧随时都有胎死宫内的可能。

 

家属拿不定主意到底在哪住院,长时间与亲戚朋友打电话,联系能顺产的其它医院顺产,也不做术前各项检查,理由是近日做过。在此期间院方给孕妇持续吸氧、胎心检查,静滴胎三联,静推碳酸氢钠。患方不愿在住院剖宫产,同时也不离开该院,经医护人员多次反复说明其利害,于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13:20分办理住院手续。

 

入院后诊断:1.孕40­+4WG3P2LOA待产 2.脐绕颈 3.胎儿窘迫 4.妊娠合并轻度贫血。给予持续吸氧、胎心、胎动监测。考虑:羊水浑浊,胎儿脐绕颈,脐带受压,致胎儿缺血缺氧、窘迫,胎动减慢,进而胎心减慢以至消失、胎死宫内。必须尽快终止妊娠,解除缺氧原因、脱离缺氧环境,是目前解决胎儿窘迫的最佳办法。

 

医方向家属再次交代病情,家属又与亲戚朋友多次电话联系后于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15:20分签家属同意在该院行剖宫产术的知情同意书。

 

15:30分手术,17:35分手术结束。麻醉满意,手术顺利,胎儿取出顺利。新生儿娩出后脐绕颈一周,全身皮肤粪染,阿斯评分一分钟8分,五分钟10分。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15时左右,新生儿出现轻微呕吐,无其它异常,观察两小时呕吐不缓解。考虑:1、胎粪吸入综合症?2、消化道畸形?3、缺血缺氧性脑病?向家属交待病情,建议新生儿外出检查,19:45分,家属自动携新生儿赴庆阳市人民医院就诊。

 

医疗事故鉴定书——

 

甘肃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与目前患儿的脑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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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对鉴定结果不服——

 

医方认为,该鉴定结论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存在鉴定时运用法律程序不规范,导致鉴定结论认定错误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天,专家对患者现阶段的身体损害未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患者现阶段的身体是否存在“永久或中长期”性的损害?而仅以过去的临床检查资料为依据进行鉴定,同时对送检材料是否确属患者本人也未进一步核实。送检材料的真实性无法辨别其真伪,故在鉴定过程中对伤害事实未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事实认定。

 

二、本次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医院要求其患者住院手术而患方拒绝,而患方说她们要求住院手术而被医方拒绝’。专家鉴定组主要是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论证鉴定。而争议焦点是需要用调查的手段来复原,然而本次鉴定并未调查也未针对争议焦点进行。

 

三、鉴定结论引用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定为三级戍等医疗事故。但三级戍等医疗事故的15种表现在患者身上均未体现,故鉴定结论适用法规、规章错误。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首先根据医疗伤害所造成的后果(事实)进行性质和损害程度认定,再根据认定的事实依照规定的法律条文《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定级(对号入座),然后根据因果关系进行归责这样一条完整的鉴定流程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科学、规范的医学鉴定。本案甘肃医鉴(2018)0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既没有事实认定,也没有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条款对号入座,所以说甘肃医鉴(2018)0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是错误的。